1970年,Masters&Johnson定義為:性交時射精持續時間,維持到能使配偶滿足的頻度,低於50%為早洩。
1974年,Kaplan在世界衛生織織(WHO)定義為:由於男性缺乏隨意調節射精的能力,以致不以所願地到達性高潮為早洩。
1984年,DSM-III-R定義為:不以所願地陰莖插入陰道即射精,或在最小的性刺激下即射精為早洩。
1995年,Ertekin定義為:性交時射精持續時間,足以調節到能使配偶滿足程度的頻度低於50%為早洩。
1996年,美國泌尿科學會(AUA)提議:男女雙方中某性不能達到足夠長的射精潛伏期,均可認為早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