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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物過敏處理原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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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品過敏是指用藥後出現像「疹、破、痛、紅、腫、燒」等六大症狀,例如:搔癢或水泡、口腔或黏膜潰瘍、喉嚨痛、眼睛紅腫或灼熱、眼睛或嘴唇發腫、發燒等症狀。用藥後如果出現紅疹、眼睛不適或紅腫等症狀,就要注意自己可能是藥品過敏。

藥品種類或免疫反應機轉不同,有時症狀會立即產生,也有可能數日後出現,甚至可能延遲至2-3個月才會出現過敏症狀。藥物過敏是用藥安全的隱形殺手,嚴重者可能導致死亡。提醒醫療人員及民眾,務必認清藥物過敏的早期症狀,及早回診停藥治療,可預防悲劇;萬一發生嚴重藥物過敏導致住院、殘障或死亡,民眾不需自認倒楣,也不必動輒興訟,可向政府申請藥害救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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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民眾發生藥品過敏,可遵循下列三大原則進行處理:

1. 註記過敏藥品:為避免忘記或無法清楚表達對何種藥品過敏,民眾可將過敏藥品名稱寫在「過敏紀錄卡」,也可直接請醫師將個人用藥過敏史註記在健保卡內,或上傳登載在「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」中「過敏藥」的欄位上,即可藉由健保卡直接查詢到相關過敏史。

2. 儘速回診就醫:任何人都可能發生藥品過敏,因此,用藥期間一旦出現發生「疹、破、痛、紅、腫、燒」六大過敏症狀,請儘速攜帶藥袋或用藥紀錄單回診,切勿擅自停藥、換藥,以免造成疾病惡化,或過敏反應加劇。

3. 主動告知醫師:有用藥過敏史的民眾,無論是就醫或自行至藥局購買藥品,應主動告知醫師或藥師,或是提供「過敏紀錄卡」供給醫療人員參考,以免誤用過敏藥品。

用藥期間可保留藥袋或處方紀錄,若出現不適症狀,應儘速就醫並提供藥袋或處方紀錄供醫療人員參考;若曾有藥品過敏史,即使不確定藥品名稱也應告知醫療人員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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