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實,對於早洩這個病的定義並不象大家想像的那麼簡單。有很多醫生曾經想給大家一個明確的說法,告訴大家什麼叫早洩,給早洩一個明確的定義,但這些定義大多是失敗的。以下是一些對早洩常見的定義:
1970年,Mastors和Johnson的定義:性交時射精持續時間維持到能使配偶滿足的頻度,低於50%為早洩。
1973,OBLER定義早洩為“男性射精維持時間少於2 min為早洩
1974年,美國性醫學醫師Kaplan的定義:由於男性缺乏隨意調節射精的能力,以致不能如願以償地達到性高潮為早洩,他認為有能力在插入後維持5分鐘以上,或夫婦雙方都覺滿意,不受男方延緩射精的努力的影響皆屬正常。
1984年,美國精神病學會DSM-Ⅲ-R標準中的定義是,不如所願地陰莖插入陰道即發生射精,或者在性刺激最小的情況下就射精便是早洩。
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4版修訂本(DSM-IV-TR)PE定義:在插入陰道之前,插入陰道時,或插入陰道後不久,在極小的性刺激下總是或經常射精,而這種射精並不是患者所希望的。臨床醫師必須考慮到影響興奮期持續時間的各種因素,如:年齡,性伴侶的新鮮感或性交環境,以及最近性生活的頻率等。
1997年,美國泌尿科學會提議過的定義:男女雙方中,某一方對射精潛伏期不滿意,或企圖延長射精潛伏期,均可以認為是早洩。
WHO國際疾病分類第10版(ICD-10)PE定義: 不能延遲射精時間去充分享受性生活,表現為射精發生於性交開始前或開始後很短的時間(如果需要一個時間限定:在性交開始前或之後的15s內),或者陰莖尚未充分勃起,還不能夠進行性交時即射精。這時的PE並非是由於長期缺乏性生活導致的。
第二屆國際性和勃起功能障礙醫師會議(The Second International Consultation on Sexual and Erectile Dysfunction)定義PE為:陰莖插入陰道前或插入後不久,受到輕微的刺激即射精,射精早於所期望的時間,從而導致患者的煩惱或痛苦,患者很少或不能主動控制射精。
2007年10月國際性醫學學會(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Sexual Medicine ,ISSM)第一次運用循證醫學對PE采用了一個全新的定義:PE是一種男性性功能障礙,它有以下幾個特征:射精總是或幾乎總是發生於插入陰道前或插入陰道1分鐘內;對每次或幾乎每次陰道插入不能延遲射精;產生消極的後果,如痛苦、煩惱、沮喪和/或回避性的親密接觸等。
大家可以看到,我對早洩並不是沒有定義。但這些定義在實際的臨床運用上卻會遇到不少難題,以至於醫生有時根本沒有辦法說清什麼才算是早洩。那麼這是為什麼呢?
1、早洩的定義是必須考慮配偶的感受,但僅以配偶感受來定義早洩又會忽略男人本身的體驗。有些定義著重考慮了配偶在性交中是否滿意,誠然,男人只要射精就有性高潮的快感,但女人卻必須一段足夠長時間的刺激才能達到。但如果光考慮女人的感受,這樣就可以了嗎?男人難道就不需要性過程中的享受嗎?答案肯定是否定的!再說了,以女人是否滿足來定義早洩,在臨床上很難操作,很多時候患者並非夫妻兩人一起來就診。另外,有時妻子也並不能說清楚她究竟有多少次是絕對滿足的,多少次是絕對不滿足的!又或者妻子滿足了,男人不滿足又怎麼辦呢?
2、早洩定義要有個性交時間的限定,這樣醫生才更好判斷誰是早洩,誰不是早洩!或許這樣的定義更容易操作些,各位讀者大概是這樣想的吧!那事實是不是這樣呢?根本不是這回事。
人在性行為上的表現差異是很大的。這不僅僅表現性交的地點、情境選擇等方面,在性交動作本身上,各人的姿勢、發出的聲音、動作的快慢和幅度等有大相徑庭。在性交時的射精快慢上也一樣,人與人這間的差異比較大。有的人性交時間一直比較長才會射精,而有些人則不是這樣。再者,大家對性生活時間的要求也不一樣,有些人覺得5分鐘已經很長,有些則覺得10分鐘還不夠。如果再考慮上配偶對性交時間的期望時間話,那麼這樣定義就更是難上加難了。
鑒於這樣的情況,我們不妨提些建議:
1、性交是一種帶給夫妻雙方愉悅體驗的活動,當你或配偶覺得不太滿意時,可考慮看看醫生。
2、別問醫生多長時間算正常,你和愛人的感受才是最真切的。將早洩定義為1分鐘,還是定義為10分鐘對你自己的感受都沒有任何改變。
3、別太過於關注性交的時間。時間和勃起硬度雖然重要,但性交中纏綿的情感體驗更重要。
4、跟勃起功能障礙一樣,規律的性生活、良好的夫妻關系是衡量有沒有早洩的前提。別用自慰、嫖妓、濫交時表現來衡量自己的性功能。